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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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
宋律师,深圳合同律师,现执业于 ,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劳动法解读:女职工哺乳期的保护
劳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是什么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十条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第六条 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 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已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3.作业场所放射性特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 的作业;
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引《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7. 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第七条 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第六条中第1、5项的作业;
2.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 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年休假,是国家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和劳动繁重紧张程度每年给予的一定期间的带薪连续休假。
劳动法解读:年休假制度
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实行新工时之后,企业职工原有的年休假如何实行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72、实行新工时制度后,企业职工原有的休假制度仍然实行。在国务院尚未作出新的规定之前,企业可以按照1991年6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安排职工休假。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
二、问:实行新工时制后,企业职工原有的年休假还实行吗
答: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国务院没有发布企业职工年休假规定以前,199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共同发出的《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应继续贯彻执行。